债务承担、债务加入、第三人清偿还是第三人自愿履行 【案情】 原告浙江某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
被告浙江某电机厂供销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赵某
机电公司与经营部之间存在长期的买卖合同关系,于2001 年 12 月,双方签订对帐备忘录一份,确定经营部欠机电公司货款65 万元
鉴于经营部欠机电公司货款的数量较大,双方于2001 年 12 月 27 日签订还款计划一份,约定:经营部自2001 年 12 月 27 日起,每月还款给机电公司2 万元,如条件允许情况下,经营部同意追加还款数目;机电公司同意经营部可用部分物资来冲抵所欠货款,但不能超过欠款数的40%, 60%的欠款必须用现金汇票方式来还款,冲抵的物资必须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机电产品
同日,经营部与赵某出具还款计划一份给机电公司,该还款计划载明:经与机电公司对帐,同意双方于2001 年 12 月所签的对帐备忘录所确认的往来帐款;从 2001 年 12 月 27 日起,每月还款不少于2 万元,争取在2002 年 12 月 31 日付清;还款时,遇现款不足,应可以实物冲抵,原则上现款和实物的比例为6∶4;本还款计划如逾期不能执行,由本人承担责任
该还款计划落款的还款人为单位经营部,代表赵某
机电公司对该还款计划予以接受
由于经营部和赵某均未履行还款计划,机电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经营部和赵某共同偿还65 万元货款
经查,赵某系经营部的法定代表人
【争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经营部和赵某的民事责任承担,存在以下几种不同的意见: 1、 赵某系主动加入到机电公司与经营部之间的合同关系中,成为共同债务人,故应由经营部和赵某承担共同归还债务的民事责任
2、 机电公司与经营部和赵某之间形成债务转让的法律关系,由于经营部已将债务转移给赵某,机电公司也表示同意,因此,机电公司只能要求赵某承担归还货款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