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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受益权、继承权交叉时,谁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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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受益权、继承权交叉时,谁有优先权? 2 0 1 1 年 8 月 5 日中国保险报 编辑同志: 我姨父生前经商办企业,从 1999年起开始陆续买了一些保险,但都没有指定受益人。而在随后几年,我姨父又买了好几份大额的人寿保险,因我姨父姨妈没有子女,视我和另一个表妹如亲生子女,因此,他在这些保险单的受益人栏中,分别写上了我姨妈、我和表妹的名字。今年姨父不幸猝然去世,也没有留下遗嘱。 姨父去世后,一些债主追上门来,他原有的财产,如房子、车子全都还了债,现在可以变现、值钱的,只有这几份保单了。按照保单的规定,我姨妈、我和我表妹,分别可以获得10至 20余万元不等的保险金,但债主却讲:要我们领出保险金后还给他们。否则他们要告到法院,要把我姨父这些保险金都判给他们。请问,这些保险金会不会判给他们? 读者 柳 莺 柳莺读者: 对你所提出的一些问题,现分别答复如下: 你姨父是作为投保人购买人身保险,同时,又以被保险人的身份分别指定你姨妈、你和你表妹为受益人。你姨父的指定行为,符合《保险法》的规定,依法有效。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其生前指定受益人的,且受益人不存在丧失受益权和放弃受益权情形的,那么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金给付受益人。并且,被保险人生前指定他人为受益人而在其死亡后由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其请求权和所有权均属于受益人。你所说的大额人寿保险就属于这种情况。因此,这些保险金的性质不属于遗产,和受益人与被保险人有无继承关系、受益人的收入状况、被保险人生前有无债务等等均无关系。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是免争议的。即使被保险人的债权人起诉到法院,或者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由于这些行为都没有法律依据,因此,都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你姨父自 1999年起购买了一些未指定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在你姨父去世后,依《保险法》的规定,这些保险金就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而遗产的处理必须遵循《继承法》。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首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因此,这部分遗产是应该首先用来清偿你姨父生前留下的债务,但同时,如果你姨妈没有生活来源而又缺乏劳动能力的话,即使这部分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按规定也应该为你姨妈保留适当的份额。如果债权人通过诉讼来进行的话,法院将会考虑这个因素,当然也会考虑你姨妈受益人的身份、已经或将要领取的保险金的因素。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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