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废存的思考
农业税是我国传统的税种,近半个世纪以来为我国财政收入的筹集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农业税的征收必须重新加以审视和调整
从农业税施行多年的实际效果分析,农业税立法在价值定位上的重大缺陷导致具体制度的构建和征管效率上面临尴尬境地
从立法理念来分析,肇始于计划经济的农业税带有非常浓烈的行政干预色彩
当时因工商业的不发达,农业税是国家财政最主要的财源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业税法虽历经几次修改,但注重政府干预和为地方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立法理念仍未改变
在市场经济背景下,过于重视政府干预的规则的施行,已不适应现实的需要
市场经济需要与市场规则相匹配的农业税法律制度
从实施效果上来分析,农业税多年的征收虽然给政府带来丰厚的财源,但同时也是“三农”问题的成因之一
依税收中性原则考察,农业税及各种费用的收取,使农民承受超出其承受能力的负担,导致了农业领域中市场规则的塑造严重滞后,从而阻碍着农业资源的有效配置
公平是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税收制度的灵魂
税法中的公平价值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所谓横向公平,是指所有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承担相同的税负
纵向公平是指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给予不同的税负
我国现行的农业税条例中,公平价值的缺位不是表现在农业税的不同纳税人之间,而是放在整个所得税的框架内来考察,农业税的纳税人与其他所得税的纳税人之间存在着极大的不公平
首先是征税依据确定的不公平
例如,城镇居民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税额时有固定的免征额,国际上把这种免征额称为“生计费”,即国家在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时应关注国民的基本生活的需要
我国绝大部分省份的税收免征额为元
农业税立法虽然一直强调轻税政策,但对于农民的生计费,现行农业税条例一直没有规定
其次,对不同纳税人纳税能力的定位显失公平
个人所得税对不同收入阶层的税负是依靠累进税率来完成的
而农业税条例对纳税人的纳税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