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 交通部 发布文号: 交通部令2005 年第5 号 发布日期: 2005 年5 月9 日 实施日期: 2005 年7 月1 日 时 效 性: 有效 题 注: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于2005 年4 月6 日经第7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 年7月1 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 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 式发 生变化 的; (三)特长隧 道 的数量或通风 方案发 生变化 的; (四)互 通式立 交的数量发 生变化 的; (五)收费 方式及站 点 位 置 、规模 发 生变化 的; (六 )超 过初步设计批准概 算 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 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 线的标准和规模 发 生变化 的; (三)特殊 不 良 地 质路段 处 置 方案发 生变化 的; (四)路面 结构类 型 、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