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2 0 0 8 -6 -5 【大 中 小】 发文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 文 号:辽政发〔2 0 0 8 〕1 7 号 发布日期:2 0 0 8 -6 -5 执行日期:2 0 0 8 -6 -5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五日 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 为保证我省境内电网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保障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中部城市群建设的用电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
一、征地动迁补偿原则 1
电力是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先导性产业,电网建设项目是全省重点工程,在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性规定基础上,对电网建设实行政策倾斜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协调工作
对符合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土地登记等申请条件的电网建设项目,应尽快办理相关手续
各市政府负责协助电网建设单位实施征地工作,实施地上地下附着物的动迁和协调工作
征地补偿费要严格执行所定标准,及时足额补偿到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可以减免属于本级的涉及电网建设工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涉及国有资产的铁路、公路、通信、水利及管道等构造物的动迁,按成本价给予补偿
因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或改变现状的水利、道路等设施,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原标准恢复
若产权单位提出高于原标准建设的,所增加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电网建设项目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