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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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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 疗 机 构 病 历 管 理 规 定 ( 2013 年 版 )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医 疗 机 构 病 历 管 理 , 保 障 医 疗 质 量 与 安全 , 维 护 医 患 双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 制 定 本 规 定 。 第 二 条 病 历 是 指 医 务 人 员 在 医 疗 活 动 过 程 中 形 成 的文 字 、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 总和, 包括门(急)诊病 历 和住院病 历 。 病 历 归档以后形 成 病 案。 第 三条 本 规 定 适用于各级各类医 疗 机 构 对病 历 的 管理 。 第 四条 按照病 历 记录形 式不同, 可区分为 纸质 病 历 和电子病 历 。 电子病 历 与 纸质 病 历 具有同等效力。 第 五条 医 疗 机 构 应当建立健全 病 历 管 理 制 度, 设置病案管 理 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 员 , 负责病 历 和病 案管 理 工作。 医 疗 机 构 应当建立病 历 质 量 定 期检查、评估与 反馈制度。 医 疗 机 构 医 务 部门负责病 历 的 质 量 管 理 。 第 六条 医 疗 机 构 及其医 务 人 员 应当严格保 护 患 者隐私, 禁止以非医 疗 、教学、研究目的 泄露患 者的 病 历 资料。 第二章 病历的建立 第 七 条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门 (急 )诊 病 历 和 住 院 病 历 编号 制 度 , 为 同 一 患 者 建 立 唯 一 的 标 识 号 码 。 已 建 立 电 子 病 历的 医 疗 机 构 , 应 当 将 病 历 标 识 号 码 与 患 者 身 份 证 明 编 号 相 关联 , 使 用 标 识 号 码 和 身 份 证 明 编 号 均 能 对 病 历 进 行 检 索 。 门 (急 )诊 病 历 和 住 院 病 历 应 当 标 注 页 码 或 者 电 子 页 码 。 第 八 条 医 务 人 员 应 当 按 照 《 病 历 书 写 基 本 规 范 》、《 中医 病 历 书 写 基 本 规 范 》、《 电 子 病 历 基 本 规 范 (试行 )》 和 《 中医 电 子 病 历 基 本 规 范 (试行 )》 要求书 写 病 历 。 第 九条 住 院 病 历 应 当 按 照 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 记录、病 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 意书 、麻醉同 意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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