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医 疗 机 构 血 液 透 析 室 的 管 理 工 作 , 提 高血 液 透 析 治 疗 水 平 , 有 效 预 防 和 控 制 经 血 液 透 析 导 致 的 医 源性 感 染 , 提 高 医 疗 质 量 和 保 证 医 疗 安 全 , 根 据 《 医 疗 机 构 管理 条 例 》、《 医 院感 染 管 理 办法》 和 《 医 疗 技术临床应用管 理办法》 等有 关法规 、规 章 , 制 定本规 范 。 第 二条 本规 范 适用于设置血 液 透 析 室 的 各级各类医疗 机 构 。 第 三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 据 当地医 疗 服务需求, 做好血 液 透 析 室 设置规 划, 严格实行血 液 透 析 室 执业登记管 理 。 第 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 疗 机 构 血 液透 析 室 的 管 理 , 对辖区内医 疗 机 构 血 液 透 析 室 进行指导 和 检查, 加强血 液 透 析 治 疗 的 质 量 管 理 , 保 障患者安 全 。 第 二章 管 理 职责 第 五条 设置血 液 透 析 室 的 医 疗 机 构 应当根 据 本规 范 ,制 定并落实血 液 透 析 室 管 理 的 规 章 制 度、技术规 范 和 操作 规程, 明确工 作 人员岗位职责, 落实血 液 透 析 室 医 源 性 感 染 的预 防 和 控 制 措施, 保 障血 液 透 析 治 疗 安 全 、有 效 地开展。 第 六条 医 疗 机 构 应当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血 液 透 析 室的 质 量 监 控 工 作 ,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 一 ) 对 血 液 透 析 室 规 章 制 度 、技术规 范、操作 规 程的落实情况进行 检查; ( 二) 对 血 液 透 析 室 的 医疗质 量 、医源性感染管理、器械和设备管理、一 次性医疗器具管理等方面进行 检查; ( 三) 对 血 液 透 析 室 的 重点环节和影响医疗安全的 高危因素进行 监 测、分析 和反馈, 提出控 制 措施; ( 四) 对 血 液 透 析 室 工 作 人员的 职 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 ( 五) 对 血 液 透 析 室 发生的 医源性感染进行 调查, 提出控 制 措施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 处理。 第七条 血 液 透 析 室 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