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疗缺陷管理办法 一、医疗缺陷的定义: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诊疗过失的行为。医疗过失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都属于医疗缺陷。医疗缺陷是医疗问题、缺点、差错和事故的总称,多发生在检诊、用药、手术、抢救、医院感染、病历书写等环节上。 二、医疗缺陷的内容 重点突出医疗核心制度、围手术期管理制度的落实和诊疗操作常规的执行情况,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记录当事人缺陷 1 次。 (一)医疗核心制度: 1、三级查房制度:保证查房次数和查房质量。 1)患者入院 48 小时内无主治医师查房记录; 2) 每周(副)主任医师查房少于 1 次; 3)病历中缺三级医师查房记录或记录不符合卫生厅《病历书写规范》要求; 2、首诊负责制:落实“首诊医师负责制”及“专病专治”原则,按“科室流程规范”要求接诊并做到合理分流患者。 1)首诊医师拒绝诊治患者或推诿患者或未进行必要的病历记录; 2)如属他科疾病,首诊医师未安排患者转诊,或收治非本专业患者; 3)对病情涉及多科的患者,首诊医生未按患者的主要病情收住相应 2 的科室; 3 、会诊制度:保证会诊到达时限和会诊质量。 1 )“急会诊”在接到通知后 1 0 分钟内未到达; 2 )“需会诊”在接到通知后 2 4 小时内未到达; 3 )会诊医师不具备规定的资格; 4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应在患者死亡 1 周内讨论,由科主任或委托的高年资医师主持,并记录于病历中。 1 )死亡病例未讨论; 2 )讨论时间超过规定期限; 3 )病历中缺讨论记录; 5 、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制度:疑难病例是指诊断不清或治疗效果不佳的特殊病例,造成或可能造成多器官功能异常危及患者生命的病例为危重病例。由科主任或委托的高年资主持,按规定时限进行讨论并记录于病历中。 1 )7 日内未进行科内会诊或科间会诊; 2 )病历中缺会诊讨论记录; 6 、值班制度、交接班制度:医师要严守工作岗位,有事外出要告知值班人员去向,科室要建立医师交接班记录本,每班有记录,危重患者要书面及床头双交接班。 1 )危重患者未进行书面交接班; 2 )未坚守工作岗位,出现脱岗; 3 )有事外出未告知值班人员去向(包括二线医师、值班医师去他 3 科会诊未告知值班护士等); 4 )交接班存在漏交或漏接情况; 7 、医嘱制度:所有针对病人的处理必须有医嘱,检查结果及时归入病历。 1 )有医嘱而无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