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适应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国家对卫生技术人员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
依据《教育法》、《执业医师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 各地 区 的卫生和医学教育资 源 ,按 照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 要求 ,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 、组织和领 导
全国和各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继续医学教育委 员会是指 导 、协 调 和质量监 控 的组织
第六 条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 员会在卫生部、人事部的领 导 下 ,由 卫生部、人事部、解 放 军 总后卫生部、有关卫生厅 (局 )、人事厅 (局 ),高等 医学院校 、学术团 体 和医疗卫生单 位 的领 导 及 专家组成
委 员会下 设 若 干 个学科组,聘 请 有关专家担 任 学科组成员
委 员会的职能是: 1
研 究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方针 、政策 ,向卫生部、人事部提出 建 议 ; 2
研 究 和提出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 规划 和实施计 划 ; 3
负 责 拟 订 继续医学教育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