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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中仲裁调解书申请人:XX市天山塑料制品厂地址:XX市天山路5号委托代理人。牛绳,苏州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XX县区光明有限公司地址:XX县区丁蜀镇三里坡法定代表人。夏天,女,35岁,经理。申请人称。1997年5月与被申请人签订一份塑料管购销合同后,申请人依约交货,被申请人收货后拒付货款。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立即付款并继续履行合同。被申请人辩称,拒付货款是因为申请人所供货物质量不符合同规定而无法使用,要求退货并终止履行合同。本仲裁委员会依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和仲裁申请受理此案,经双方共同选定,由李向阳仲裁员仲裁本案。现查明:双方于1997年5月10日订立合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供塑料管2000根,内径为6厘米和8厘米各半,每根50元,5、6月份各交货一半,货到付款。申请人于5月份所交货为5厘米和6厘米各500根,被申请人收货后未付款。此合同有效,双方均未完全完全履行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本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按合同所交货物,被申请人按合同价格付款,共计25000元;不符合同的货物,由申请人拉回。(二)合同约定而双方未履行部分,由双方按合同继续履行。(三)本案仲裁费5000元,申请人承担3000元,被申请人承担2000元。本调解书自双方签收之日起,与裁决书有同等的法律效力。XX市天山塑料制品厂(公章)XX县区光明有限公司(公章)第1页共2页仲裁员:李向阳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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