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对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系指按国务院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包括华侨、港澳台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
由于代表机构并不是中国的法人企业,属于我国的非居民纳税人,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计算征税
而在实际管理中,很多代表机构在境内并没有从事经营活动,没有经营收入,或者即使有经营活动,其收入也由境外的总机构统一收取而不反映在代表机构的账面上
因此,如何判定代表机构是否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成为代表机构管理的一个难点
自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颁布《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先后下发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对代表机构从征税范围、征税方法、征管模式等方面加以规范,本文拟从分局对代表机构的税收征管现状调查入手,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谈一些想法
一、征管现状目前分局辖管代表机构按税务登记状态分类,开业36户,非正常20户,注销5户,共计61户
代表机构按业务活动类型分类,应税27户,不予征税9户,涉及征收的税种为企业所得税,2007年入库42
分局自2007年8月组建以来,首先对辖管崇安、南长、北塘、滨湖四区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了专人管理;其次对代表机构相关的税收政策进行了学习、梳理、汇编,通过发电子邮件、纸质资料发放、约谈等方式向代表机构宣传落实税收政策;第三对漏征户进行了清理,完成了8户已开业户的税种认定工作,以2007年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为契机,漏征户清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代表机构自行补申报所得税103417
97元,加收滞纳金13035
二、存在问题(一)税务登记信息不完整、不正确
具体表现为在第1页共3页ct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