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室收治急危重患者范围 一、收治范围总原则 1. 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功能不全,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康复的患者; 2. 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ICU严密的监护和随时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3. 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的状态的患者; 4. 慢性消耗性疾病的终末状态、不可逆行疾病和不能从ICU的监护治疗中获得益处的患者,一般不适ICU的收治范围。 二、具体的疾病状态 (一)休克:包括低血容量休克、心源性休克、感染性休克、过敏性休克等。出现以下表现: 1.收缩压<80mmHg或较原有收缩压降低30mmHg以上; 2.意识障碍; 3.尿量减少,24小时尿量<400ml,或<1ml/kg/小时; 4.代谢性酸中毒; 5.DIC早中期。 (二)呼吸心跳骤停、初期心肺复苏术后: 在各科发生的呼吸心跳骤停经初期心肺复苏成功后,均应立即转入ICU急性进行后期心肺脑复苏及脏器支持治疗(但不包括恶性肿瘤终末期的心脏停搏及呼吸停止 )。 (三)呼吸功能衰竭: 1.各种原因导致的呼吸困难、呼吸频率明显增快、有明显发绀的临床表现; 2.血气分析提示PaO2<60mmHg、SPO2<90%,或伴PaCO2>50mmHg,经常吸氧不能改善缺氧,需行呼吸机辅助通气者。 (四)严重创伤、多发伤、复合伤: 1.严重创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 2.有窒息史,呼吸异常,需开放气道或呼吸机辅助呼吸者; 3.有心跳呼吸骤停者; 4.创伤出现多器官功能障碍。 (五)单个/多个器官功能不全: 1.急性呼吸功能不全:任何原因导致的急性呼吸功能不全,需行呼吸机机械治疗;2.急性心功能障碍:出现急性左心衰伴有肺水肿、严重低氧血症,经常吸氧不能改善缺氧症状,需行呼吸机机械通气者; 3.肾功能不全者:各种原因导致的急性肾功能不全,具有以下表现: (1)24小时尿量<400ml(成人)或<1-2ml/小时/kg者; (2)血肌酐、尿素氮急剧升高; (3)严重电解质紊乱(尤其是高血钾:血K+>6mmol/L)、代谢性酸中毒(PH值<7.20,HCO3-<15mmol/L)。 (4)急性肝功能障碍:各种原因导致的肝功能异常,出现以下表现: (1)转氨酶、胆红素急剧升高或酶-胆分离; (2)伴有明显凝血因子减少、有明显出血倾向; (3)出现肝性脑病症状。 5.凝血功能障碍:各种原因导致的急性DIC,有明显出血倾向,需严密监测DIC全套。 (六)各种重症感染: 1.严重呼吸道及肺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