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制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保证财产和人身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气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
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制度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及其它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四条 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部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部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工作的员工,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 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 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 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 部门内部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