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之我见 ——以“醉酒驾驶”为视角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杨荣涛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第 133条之一,臵于现行刑法第133条的交通肇事罪之后,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该犯罪行为命名为“危险驾驶罪”
该罪名经过最近几年理论界和实务界沸沸扬扬的争论终于纳入刑法,但作为新罪名,对其理解和运用在实践中还存在诸多争议
因此,笔者根据个人理解以及各地法院审判实践积累的经验就“危险驾驶罪”做一下分析,以期在“危险驾驶罪”的理解与运用上对各位同仁有所裨益
一、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分类 所谓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二、危险驾驶罪的定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第 133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 2 驶罪分为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两个类型,两个类型在罪与非罪的划分上是截然不同的
(一)追逐竞驶
何谓追逐竞驶
就刑法意义而言,笔者认为追逐竞驶的特征有二:一是超速驾驶,这是形成追逐竞驶的前提条件,二是有不顾他人和自身生命财产安全竞赛性超速驾驶、追赶且情节恶劣的行为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当如何认定
这应当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晰
并非所有的追逐竞驶行为都以犯罪论处,还必须考虑行为人所处的环境、潜在的危险性、行为人心态等情况
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后,由于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具体量化,实践中因追逐竞驶而被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责的在全国还很少见
因此,笔者就不赘述这一类型
(二)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对于“醉驾”的认定并不是根据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