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焊接材料的复验要求 1、 压力容器用焊接材料的复验 在2009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 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固定式容规》)第二十七条和1999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26条中都对焊接材料的复验提出了要求,其中2009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
12(3)条要求: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焊接材料验收、复验、保管、烘干、发放和回收制度
” 但《固定式容规》并没有具体指出用于哪些压力容器的焊接材料需要复验及复验要求(复验项目、判定准则及依据标准)
总结相关压力容器产品标准认为:下列情况下制造的压力容器用焊接材料需要按照《固定式容规》第二十七条要求进行复验: ① 按照 GB150附录 C制造的低温压力容器,需按 GB150附录 C的C2
3条要求对焊条按批进行药皮含水量或熔敷金属扩散氢的复验,其检验方法按相应的焊条标准或技术要求
② 按照GB12337-1998《钢制球形储罐》标准制造的钢制球形储罐,需按GB12337的4
2条要求对焊条按批号进行扩散氢复验
③ 按照GB50094-98《球形储罐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制造的钢制球形储罐,需按GB50094的4
3条要求对焊条和药芯焊丝按批号进行扩散氢复验
④ 按照JB/T4780-2002《液化天然气罐式集装箱》标准制造的LNG罐式集装箱,需按JB/T4780的5
2条要求对内容器用焊接材料应进行熔敷金属力学性能的复验
⑤ 按照JB/T3223-1996《焊接材料质量管理规程》的8
3条要求,“ 库存期超过规定期限的焊条、焊剂及药芯焊丝,需经有关职能部门复验合格后方可发放使用
复验原则上以考核焊接材料是否产生可能影响焊接质量的缺陷为主,一般仅限于外观及工艺性能试验,但对焊接材料的使用性能有怀疑时,可增加必要的检验项目”
规定期限自生产日期始可按下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