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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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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医 院 医 疗 服 务 能 力 基 本 标 准 ( 修订版) 一、部门设置 按 照 医 院 的 业 务 和 管 理 职 能 , 设 置 行 政 部 门 、临床科室、医 技科室三大类部 门 , 其中行 政 部 门 根据医 院 具体情况和 管理 需要设 置 。临床科室和 医 技科室建设 与管 理 符合《医 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 发〔1994〕第 27 号)、《急诊科建设 与管 理 指南(试行 )》(卫医 政 发〔2009〕50 号)、《新生儿病室建设 与管 理 指南(试行 )》(卫医 政 发〔2009〕123 号)、《重症医 学科建设 与管 理 指南(试行 )》(卫办医 政 发〔2009〕23 号)、《病理 科建设 与管 理 指南(试行 )》(卫办医 政 发〔2009〕31 号)、《二级综合医 院 药剂科基本标准》(卫医 政 发〔2010〕99 号)、《综合医 院 康复医学科建设 与管 理 指南》(卫医 政 发〔2011〕31 号)《综合医 院 中医 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国中医 药发〔2009〕6 号)、《医 院 中药房基本标准》(国中医 药发〔2009〕4 号)等文件要求,基本科室设置如下: (一)临床科室。 1.内科。科室内设 置 呼吸内科、消化内科、神经内科、心血管 内科、肾病学、内分泌等专业 组, 也可根据需求开设相应科室。 2.外 科 。 科 室 内 设 置 普 通 外 科 、 神 经 外 科 、 骨 科 、 泌 尿外 科 、 胸 外 科 等 专 业 组 , 也 可 根 据 需 求 开 设 相 应 科 室 。 3.妇 产 科 。 科 室 内 设 置 妇 科 、 产 科 、 计 划 生 育 科 等 专 业组,也可根据需求开设相应科室。 4.儿 科 。 科 室 内 设 置 新 生 儿 专 业 组 , 也 可 根 据 需 求 开 设相应科室。 5.眼科。 6.耳鼻咽喉科。 7.口腔科。 8.皮 肤 科 。 科 室 内 设 置 皮 肤 病 和 性 传 播 疾 病 专 业 组 。 9.精 神 科 。 开 设 精 神 卫 生 或 临 床 心 理 门 诊 , 根 据 需 求 确定是否设置住院床位。 10.感染性疾病科。 11.急诊医学科。 12.麻醉科。 13.重症医学科。 14.康复医学科。 15.中医科。 眼 科 、 耳 鼻 咽 喉 科 、 口 腔 科 可 使 用 跨 学 科 科 室 名 称 , 如“ 眼 耳 鼻 喉 科 、 五 官 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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