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条文说明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 1
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证照不全或不在有效期内的,不得生产
矿山属高危行业,地下矿山更是重中之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应当按照“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所有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所应承担的职责,并建立配套的考核机制,确保责任制落实到位
当前,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工程外包现象非常普遍,但很多矿山企业往往“以包代管”,导致外包工程施工单位事故频发
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 2013年 8月 23日公布施行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2号,以下简称 62号令),对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62号令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坚决遏制外包工程施工单位事故频发的势头
必须确保矿领导下井带班,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施行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4号),要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包括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同时明确了矿山企业带班下井领导应当履行的三项职责
所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及为其提供采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