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的意见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市企业和就业的影响,通过减轻企业负担保就业、保增长、保稳定,根据《省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8]103号)和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苏劳社[2008]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意见:一、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的社保补贴政策
对吸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女40周岁以上和男50周岁以上、特困职工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残疾、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等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按实际吸纳人数,给予养老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参照现行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二、鼓励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
困难企业通过组织职工在岗、转岗和技能提升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培训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补贴
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培训补贴由企业在开班前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企业稳定职工队伍的措施、具体培训计划方案等,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审核批准
三、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支持
对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由市财政按人民银行公布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具体办法参照兴政办发[2007]222号文件执行
四、使用就业资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并承诺本第1页共3页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给予养老和失业保险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