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主动依法科学维权,保护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逐步建立自上而下的工会主席保护机制,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企业工会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作用,依据《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XX省工会条例》和全国总工会《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选举产生的,并经上级工会批准任职的本市各类企业工会专职、兼职主席、副主席(以下简称工会主席)的合法权益保护,适用本实施细则
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选举产生的,并经上级工会批准任职的本市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会主席、区域性行业工会联合会、联合基层工会主席的合法权益保护,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保护范围第三条企业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被企业降职降级、停职停薪降薪、扣发工资以及其它福利的,或因被诬陷受到错误处理、调动工作岗位的,或遭受打击报复不能恢复原工作、享受原待遇的,或未安排合适工作岗位的
第四条企业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被企业无正当理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五条企业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本人不愿意继续在该企业工作,导致失业的
第六条企业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被故意伤害导致人身伤残、死亡的
第七条企业非专职工会主席因参加工会会议、学习培训、从事工会工作被企业扣发或减少工资和其它经济收入的
第三章保护措施第八条出现第二章第三条情况的,上级工会要会同该企业第1页共3页党组织督促企业撤销处理决定,恢复该工会主席原岗位工作,并补足其所受经济损失
企业拒不纠正的,上级工会要向企业的上级党组织报告,促使问题的解决;或会同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或提请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该企业改正
第九条出现第二章第四条情况的,上级工会要督促企业依法继续履行其劳动合同,恢复原岗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