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商登记管理制度[找文章到☆一站在手,写作无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工商登记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管理办法办理公司工商登记
第三条公司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是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公司各部门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公司工商登记工作
第四条未履行前期审批程序,公司各部门不得擅自进行工商登记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五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六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开业登记第七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机关进行审查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第八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三)组织章程;(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九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
第1页共3页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
第四章变更登记第十条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分支机构、或分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第十二条变更名称时,应当自变更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