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4 年11 月24 日 川价发〔2004〕271 号 四川省司法厅,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印发了《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川价费〔2003〕163 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试行一年以来,对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和促进我省司法鉴定行业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将重新核定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取得司法鉴定资格的机构,在接受社会委托,开展司法鉴定工作时,按本通知规定收取司法鉴定费。 二、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 三、本通知规定收费不含法院、检察院、公安、海关、行政执法机关或机构委托办理的刑事、民事和经济案件涉案物品(含有形、无形资产)价格鉴证业务收费。 四、司法鉴定收费属服务性收费,坚持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实际制 定当 地 具 体 收费标准,但 不得突 破 规定幅 度 上 限 。 六 、各司法鉴定机构应 在办公场 所 或收费点 公示 本司法鉴定机构涉及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凡 未公示 的机构不得收费。 七 、经司法行政部门确 定的援 助 性鉴定项目(针 对个 人),各司法鉴定机构在实施 收费时应 给 予优 惠 ,优 惠 额 在不低 于规定标准50%的幅 度 内 由 司法鉴定机构自 行确 定。 八 、本通知从 发布 之 日起执行二年。 附件: 四川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 收 费 项 目 单 位 收 费 标 准 备 注 一 、法医病理鉴定 收 费 标 准 中未包含医疗死 亡 原 因 鉴 定 元 /具 1500-2000 机 构 收 取 的 特 殊 项 目 的检 查 费 用 。 死 亡 方 式 鉴 定 元 /具 1500-2000 死 亡 时 间 推 断 元 /具 1500-2000 致 伤 (死 )物 认 定 元 /件 800-1200 生 前 伤 与 死 后 伤鉴 别 元 /件 800-1200 死 后 个 体 识 别 元 /具 2000-2500 尸 体 尸 表 检 验 元 /具 800-1200 尸 体 解 剖 元 /具 2500-3000 含 尸 表 检 验 、解 剖 、缝合、切片、死 亡 原 因 、方 式 、时 间 开棺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