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供电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试行)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物价办,重庆市电力公司,市水电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要求,治理乱收费现象,法律规范供电企业的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六部委《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及原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供电企业收费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电安生[1994]381 号)文件精神(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除外),结合我市供电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重庆市供电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现予颁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所有从事电力供应的企业(含国家电网和地方电网)。 二、鉴于收费标准与各地的物价水平、劳动生产率有关,因此,本办法所定的收费标准为重庆市国家电网供电企业收费标准,各地方电网的收费标准可由当地物价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标准并报市局备案. 三、电力企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管理权限在省级及其以上有权部门。今后凡与电力有关的收费项目,国家已规定有标准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标准的,由我局制定统一收费标准.国家立有收费项目尚无收费标准的,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供电部门提出方案,报我局批准后执行。 四、为了维护广阔用户和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市物价检查所和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检查所要加强对供电企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管理权限擅立名目或超范围、超标准向用户收费的,按《价格法》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重庆市供电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标准 一、编制说明 (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端正行业作风的要求,法律规范供电企业的收费行为,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电力部电安生[1994]581 号文印发《供电企业收费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收费项目,结合近年来我市电力系统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收费标准。 (二)今后若颁布有新的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二、收费标准 (一)国家规定项目收费标准 1、电费,包括电度电费、基本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无功电价电费、分时电价电费(丰枯、峰谷电价电费)。主要执行文件: (1)重庆市物价局[1997]199 号转发的计价管[1997]458 号国家计委、电力部关于调整重庆电网电价的通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