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试行规章制度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第四条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范围;(二)资金筹集方式;(三)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管理方式;(四)基金管理方式;(五)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六)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七)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八)中止缴费的条件;(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六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七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第1页共3页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第八条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第九条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一)企业缴费;(二)职工个人缴费;(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第十条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