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涉法报告企业破产是指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状态,是依法定程序,由法定组织,依法定职责,以公平清偿债权为宗旨,进行的法定偿债活动和行为总称
税收作为破产企业的一项特别的债务,现行法规对此作了特别的规定,在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关系的同时,也集中体现了税收的基本特征
企业破产现行的涉税法规主要有:2001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征管法》),2002年10月15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征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适用于国有企业,以下称《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于非国有法人企业,以下称《民诉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以及诸多税收实体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等
就目前企业破产税务管理情况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一个完备的、具体的和系统的企业破产税务管理规范,来明确企业破产过程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指导和约束企业破产中征、纳双方的行为
从而造成目前税务机关对企业破产的全过程不能实施及时、有效的监控,导致税务管理相对滞后;清算期间,责任不明,程序不清,国家税款仍遭受损失
究其原因:尽管《征管法》增加了税款优先的原则;《征管法实施细则》增加了清算报告制度,但主要还是现行的企业破产涉税法规本身仍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同时相关法律之间也不能依照税收的基本特征,做到相互衔接和惯通一致
一、对企业破产申请报告制度的思考《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纳税人有解散、撤消、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这是原《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的,应该说是开了把企业破产纳入税务管理的立法先河
但从税务管理及时、有效的内在要求和目前实际征管情况看,至少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