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涉法报告企业破产是指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状态,是依法定程序,由法定组织,依法定职责,以公平清偿债权为宗旨,进行的法定偿债活动和行为总称。税收作为破产企业的一项特别的债务,现行法规对此作了特别的规定,在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关系的同时,也集中体现了税收的基本特征。企业破产现行的涉税法规主要有:2001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征管法》),2002年10月15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征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适用于国有企业,以下称《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于非国有法人企业,以下称《民诉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以及诸多税收实体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等。就目前企业破产税务管理情况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一个完备的、具体的和系统的企业破产税务管理规范,来明确企业破产过程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指导和约束企业破产中征、纳双方的行为。从而造成目前税务机关对企业破产的全过程不能实施及时、有效的监控,导致税务管理相对滞后;清算期间,责任不明,程序不清,国家税款仍遭受损失。究其原因:尽管《征管法》增加了税款优先的原则;《征管法实施细则》增加了清算报告制度,但主要还是现行的企业破产涉税法规本身仍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同时相关法律之间也不能依照税收的基本特征,做到相互衔接和惯通一致。一、对企业破产申请报告制度的思考《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纳税人有解散、撤消、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这是原《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的,应该说是开了把企业破产纳入税务管理的立法先河。但从税务管理及时、有效的内在要求和目前实际征管情况看,至少还要在以下四个方面加以完善:第1页共6页(一)破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报告的时限需进一步明确从《破产法》相关规定看,从企业或者企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到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再到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企业破产,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开始清算之前,都可以说是清算之前。而这一期间因破产企业性质、破产的情况不同,最长可达两年以上;而且在这一期间所发生的每个法律行为所引发的法律后果,都会对税款的清偿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如果笼统地规定在清算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必将造成税务管理的滞后和实际征管行为效能的大大降低。因此,必须正确规定破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时限。从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的法律后果分析:从民事实体上看,一是中断诉讼时效的进行,二是债务人(破产企业)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从民事程序方面看,对有关债务人(破产企业)民事诉讼程序分债务人为原告和被告的不同;分已审结未执行和尚未审结等不同情况,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的中止和民事案件管辖权转移的法律后果。这些法律后果,对税款的清偿次序和税款得以实际清偿的数额均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我认为,应规定企业应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一个合理的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报告。以便税务机关对破产企业实施及时、有效的税务管理。(二)破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方式的资料需进一步明确从进一步明晰税务机关和破产企业在破产税务管理的权利、义务和对破产企业正确行使税务管理权的信息需求,以及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税务管理工作规程的角度出发,必须具体明确:(1)破产企业应采用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2)报送资料至少应包括:a、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b、破产企业受理日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债权债务清册、企业资产清册。c、受理日之前企业欠税明细表,说明欠税日期、成因和清偿情况。d、企业欠税期前、期中、期后企业用财产但保举债情况。对于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还应规定在破产宣告日之后的合理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1)人民法院破产宣告裁定书。(2)破产宣告日破产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清册以及财务会第2页共6页计报表。以便税务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