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设,保障本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简称专职消防队)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本单位的防火、灭火工作
需要时,应协同公安消防队扑救外单位火灾
第三条专职消防队由厂长、经理等单位负责人领导,日常工作由本单位公安、保卫或安全技术部门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和人员编制,均应以企业事业单位的实际需要为原则,经费由建队单位承担
企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撤销,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会同企业单位主管部门商定;事业单位设置专职消防队和人员编制,要报编制部门批准
单位领导决定消防队干部的任免、调动时,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意见
第二章建队第五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一)火灾危险性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二)重要的港口、码头、飞机航站;(三)专用仓库、储油或储气基地;(四)国家列为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五)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认为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其他单位
第六条企业专职消防队的人员和消防车配备数量,由建队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商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人员数量,由编制部门审批
第七条本单位设置两个以上专职消防队、人数在一百人左右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大队;设置五个以上专职消防队、人数在二百人左右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支队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1页共16页第八条专职消防队要建立防火责任制,定期深入责任区进行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建立防火档案
第九条专职消防队要在本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活动,普及消防常识,推动消防安全制度的贯彻落实,并负责训练义务消防队
第十条在本单位改变生产、储存物资的性质、变更原材料、产品以及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