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范文大全第一篇: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颁布机关】公安部、劳动部、财政部【颁布日期】1987年01月19日【实施日期】1987年01月19日【时效性】有效关于发布《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的通知〖87〗公发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公安、劳动人事、财政厅、局(劳动局,人事局):为了加快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设,更好地发挥这支队伍在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制定了《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现予发布实施
在实施中有什么问题,请函告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九日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九日国家经委、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设,保障本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简称专职消防队)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本单位的防火、灭火工作
需要时,应协同公安消防扑救外单位的火灾
第三条专职消防队由厂长、经理等单位负责人领导,日常工作由本单位公安、保卫或安全技术部门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和人员编制,均应以企业事业单位的实际需要为第1页共17页原则,经费由建队单位承担
企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撤销,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会同企业单位主管部门商定;事业单位设置专职消防队和人员编制,要报编制部门批准
单位领导决定消防队干部的任免、调动时,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意见
第二章建队第五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一)火灾危险性大、距离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