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吉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证后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督管理(以下简称证后监管),规范获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保证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对获证企业的证后监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的产品(不含食品)
第三条 省局统一管理证后监管工作,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市、 州局负责辖区内的证后监管工作;县(市、区)局负责受理、审核辖区内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和日常监管工作,并定期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条 证后监管包括建档管理、年度审查、监督检查和信息报送制度
3 第五条 证后监管工作遵循“谁主管、谁负责、高效便民、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建档管理 第六条 对获证企业实行动态分类监管制度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摸清辖区内获证企业的企业数量、生产规模、生产品种、生产条件、产品质量状况等底数
第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获证企业数据库和企业档案,并及时更新,实现对获证企业的动态监管
第八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获证企业建档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章 年度审查 第九条 企业获证或年审时间是每年上半年的,应当在下年度1 月份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或年审时间是每年下半年的,应当在下年度7 月份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接受年度监督审查(以下简称年审)
第十条 企业年审是指获证企业每年度向质监部门提交《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附件1)(以下简称《自查报告》),质监部门对企业《自查报告》进行核准,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