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225号令 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及其他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五条 鼓励使用先进的网络系统及信息平台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提倡使用现代化科技手段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第六条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倡导创建优质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和用户满意工程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建设的建设工程质量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全程负责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承担建设工程相关业务时,其签订的合同必须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串通,在工程建设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压缩合理周期、降低工程质量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或者相关强制性标准确需修改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修改或者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