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员工离职管理规定 (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事务所员工离职的有关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离职包括:辞职,开除,辞退,劝退,自然解聘,退休
本规定试用于事务所所有员工
1辞职是指员工主动辞去现有岗位的工作,与事务所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2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申请辞职,原则上不予批准
1事务所协议接收的应届毕业生在协议期内的; 1
2接受事务所委派培训,培训协议中有明确规定的; 1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1
4部门负责人(含)以上管理人员及业务部、财务部、经营部等部门关键或重要岗位在事务所和辞职者约定的时限内未做出继任安排,或未签署“同业竞止协议”的; 1
5正在主持重大项目且需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1
6经营业绩亏损,事务所规定的个人承担部分未清偿完毕的; 1
7以内部优惠政策购房未退补优惠差额或未偿还事务所无息贷款的; 1
8承担“担保人”角色未免除担保责任的; 1
9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能辞职的情况
3办理辞职的工作程序 1
1除有特别规定外,辞职人员须按照下列规定时限首先向所在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1
1高层管理人员:至少提前 6个月; 1
2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提前 3个月; 1
3中层及以下至少提前 1个月 1
2所在部门(单位)出具意见后报上一级主管审核,同一时间知会同级人力资源部
各级部门审核要项包括但不仅限于: 1
1所在部门(单位):是否同意辞职及理由;离职后的工作安排是否妥当; 1
2上一级主管:辞职人员辞职原因是否属实;所在部门(单位)意见 2 的客观性;是否同意辞职;留人建议
3人力资源部在获得通知的同时,即向财务部门发出财务预警,接到经两级意见签署的申请后 2日内安排与辞职人员面谈,了解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