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判别标准与方法(含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判别) 《商标法》第2 8 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①同一种商品是指名称、用途、功能或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的商品
一般是指名称相同的商品,例如西服与西服;有些商品虽然称谓不同,但其用途、功能、或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实际上是相同的商品,例如自行车与脚踏车,大米与米等
②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认定类似商品要综合考虑与商品有关的主要因素
认定类似商品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生产部门是否相同; 2 )商品的功能、用途是否相近; 3 )生产工艺或原材料是否相同或相似; 4 )是否为成品和部件的关系,一般专用部件与成品判为类似,例如自行车架与自行车,通用部件与成品不判为类似,例如电动机与剃须刀; 5 )销售渠道和消费群体是否相同或相近,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由同一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例如:钢笔、签字笔、与圆珠笔;毛巾、枕巾与毛巾被;暖水瓶与保温瓶;墨水、彩笔水与墨汁;护发用品与染发用品等,分别为类似商品
③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认定类似服务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他们提供的方式、目的或地点是否相同或相近; 2 )他们提供服务的项目是否相同或相近; 3 )他们的消费群体是否相同或相近; 4 )他们的营业范围是否相同或相近; 5)一般是否为同一经营者提供
④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