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复 审 申 请 书(正文样式) 申 请 人 名 称 : 北 京 杨 子 艺 苑 文 化 艺 术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通 信 地 址 : 北 京 市 北 京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文 化 园 东路 6 号 1 幢 2 层02A09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姓名 : 栗莉 职务: 经 理 商标代理机构名 称 : 北 京 中商恒信 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 限 责任公 司 地 址 : 北 京 市 北 京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博兴九路 2 号院 1 号楼 2 0 5 商标评审委员会: 我公司,北京中商恒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受北京杨子艺苑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针对贵局对申请人的指定使用服务在国际分类第 35 类下的“ 广告宣传、 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 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拍卖、 替他人推销、 市场营销”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的申请号为13864152号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申请,恳请评审委员会依法予以裁定
复审请求:请求核准第“13864152 ”号商标的注册
理由: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有明显的区别,并不构成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具有《商标法》规定的独特性和显著性; 3、申请商标通过大力广告宣传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且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 事实与理由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 、2 对比如下 申请商标13864152 号 引证商标(6971755 号)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表现方式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法有关商标近似中的相关解释: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