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州张学英诉蒋伦芳遗赠纠纷案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判 决 书 (2001)纳溪民初字第 561 号 原告张学英,女,生于 1963 年 11 月 3 日,汉族,农民,住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强村四社
委托代理人张永红,泸州市纳溪区法律事务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凤喜,泸州市纳溪区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蒋伦芳,女,生于 1941年 12月 11日,汉族,退休工人,住泸州市纳溪区泸天化集团公司打渔村 10-1-5-13号
委托代理人李俊超,四川泸州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吉华,四川泸州酒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学英诉被告蒋伦芳遗赠纠纷一案,本院于 2001年 4月 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01年 5月 17日、2001年 5月 2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发现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 2001年 9月 6日再次开庭不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学英及其全权代理人张永红、韩凤喜,被告蒋伦芳及其全权代理人李俊超、张吉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蒋伦芳之夫黄永彬是朋友关系,黄永彬于 2001年 4月 18日立下遗嘱,将自己价值约60000元的财产在其死亡后遗赠给原告
该遗嘱于 2001年 4月 20日经公证机关公证
2001年 4月 22日遗赠人黄永彬因病死亡,遗嘱生效,但被告控制了全部财产,拒不给付原告受赠的财产
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接受遗赠约60000元的财产,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黄永彬所立遗嘱的内容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遗赠的抚恤金不属遗产范围,公积金和住房补贴金属夫妻共同财产,遗赠人黄永彬无权单独处理;遗赠涉及的售房款是不确定的财产,所涉及的条款应属无效
此外,遗赠人黄永彬生前与原告张学英长期非法同居,黄永彬所立遗赠属违反社会公德的无效遗赠行为
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