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州张学英诉蒋伦芳遗赠纠纷案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判 决 书 (2001)纳溪民初字第 561 号 原告张学英,女,生于 1963 年 11 月 3 日,汉族,农民,住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强村四社。 委托代理人张永红,泸州市纳溪区法律事务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凤喜,泸州市纳溪区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蒋伦芳,女,生于 1941年 12月 11日,汉族,退休工人,住泸州市纳溪区泸天化集团公司打渔村 10-1-5-13号。 委托代理人李俊超,四川泸州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吉华,四川泸州酒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学英诉被告蒋伦芳遗赠纠纷一案,本院于 2001年 4月 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01年 5月 17日、2001年 5月 2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发现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 2001年 9月 6日再次开庭不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学英及其全权代理人张永红、韩凤喜,被告蒋伦芳及其全权代理人李俊超、张吉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蒋伦芳之夫黄永彬是朋友关系,黄永彬于 2001年 4月 18日立下遗嘱,将自己价值约60000元的财产在其死亡后遗赠给原告。该遗嘱于 2001年 4月 20日经公证机关公证。2001年 4月 22日遗赠人黄永彬因病死亡,遗嘱生效,但被告控制了全部财产,拒不给付原告受赠的财产。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接受遗赠约60000元的财产,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黄永彬所立遗嘱的内容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遗赠的抚恤金不属遗产范围,公积金和住房补贴金属夫妻共同财产,遗赠人黄永彬无权单独处理;遗赠涉及的售房款是不确定的财产,所涉及的条款应属无效。此外,遗赠人黄永彬生前与原告张学英长期非法同居,黄永彬所立遗赠属违反社会公德的无效遗赠行为。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对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01年 4月 18日遗赠人黄永彬所立的书面遗嘱,证明黄永彬自愿在去世后将价值约60000元的财产遗赠给原告继承;2、2001年 4月20日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作出的泸纳证字第 148号公证书,证明遗嘱人黄永彬所立遗嘱是黄永彬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公证遗嘱合法有效;3、2001年 5月 17日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作出的(2001)泸纳撤证字第 02号《关于部分撤销公证书的决定》,证明对原黄永彬公证遗嘱中不合法部分已予以撤销。4、证人陈蓉的证言,证明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