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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小学学籍系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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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四川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义务教育阶段) 运行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 规 范 全 省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生 的 电 子 学 籍 管 理 , 确保 四 川 省 中 小 学 生 学 籍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顺 利 运 行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义 务 教 育 法 》、《 教 育 部关于做好全 国 中 小 学 生 学 籍 信 息 管理 系 统 建设工作的 通知》 (教 基一函〔2 0 1 2 〕1 2 号)、《 四 川 省 教育 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 籍 管 理 系 统 建设工作的 通知》(川 教 函〔2 0 1 3 〕3 1 1 号)等有关法 律和 政策文件, 特制定《 四 川 省 中 小学 生 学 籍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运 行 使用办法 (试行 )》,以下简称《 办法 》。 第 二条 我省 辖区内所有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生 学 籍 信 息 均应纳入四 川 省 中 小 学 生 学 籍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以下简称学 籍 管 理 系统 ), 实施电 子 化管 理 。 第 三条 学 籍 管 理 系 统 采用“一级建设, 四 级应用”, “一级建设”指建立省 级数据 业务 中 心进行 物理 部署, “四 级应用”指省 、市(州)、县(市、区)、学 校四 级应用。实行 “学 校登录, 以县为 主, 分层汇总, 全 省 统 一”的 原则进行 管 理 。 学 籍 管 理 系 统 中 的 数据 信 息 由省 、市(州)、县(市、区)三级教 育 行 政部门与学 校共 同管 理 。学 校负责学 生 信 息 的 采集、初审、录入、更新和 本校基本信 息 登录及维护;县(市、区)教育 行 政部门负责所辖学 校、学 生 信 息 的 审核和 本单位信 息 维护; — 2 — 市 ( 州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辖 区 内 所 有 学 校 、学 生信息的最终确认和本单位信息登录及维护。 本系统实行 定期锁定及开放。所 有 在学 籍管理系统中新增或修改信息只能在每年 3 月 1 日至 3 月 3 1 日和 6 月 1 日至 9 月 3 0日期间进行 。 已在学 籍管理系统中生成的信息,因错误确需修改而在系统中无法进行 修改的特殊情况,由市 ( 州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在系统开放期内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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