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产的临床诊断与治疗指南中华医学会妇产科学分会产科学组2007年中华医学会妇产科学分会产科学组制定了《早产的临床诊断与治疗推荐指南(草案)》,这是我国第一次提出较为完整与系统的早产诊疗规范,其对指导我国早产临床诊疗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7年过去了,早产防治的循证研究有了快速进展,产科学组决定在《早产的临床诊断与治疗推荐指南(草案)》基础上,参考欧洲、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最新发布的相关指南以及Cochrane图书馆、PubMed数据库收录的相关循证医学证据,并结合我国国情和临床经验更新指南
本指南经有关专家反复讨论产生,仅适用于单胎、胎膜完整的自发性早产的诊治
本指南标出的循证证据等级为:Ⅰ级:证据来自至少1个高质量随机对照研究或说服力强的系统综述,或基于同质性很好的随机对照研究进行的荟萃分析
Ⅱ级1:证据来自设计良好的非随机对照试验;Ⅱ级2:证据来自设计良好的队列或病例对照研究;Ⅱ级3:证据来自不同时间或地点,有干预或无干预的研究,或没有对照的研究
Ⅲ级:基于临床经验、描述性研究、病例报告或专家委员会报告
本指南标出的推荐强度分级为:A级:适合推荐临床应用(基于良好的、一致的科学证据)
B级:较适合推荐临床应用(基于有限的、不一致的科学证据)
C级:临床可以参考(基于专家意见或共识)
一、早产的定义及分类早产的定义上限全球统一,即妊娠不满37周分娩;而下限设置各国不同,与其新生儿治疗水平有关
很多发达国家与地区采用妊娠满20周,也有一些采用满24周
本指南仍然采用妊娠满28周或新生儿出生体质量≥1000g的标准
根据原因不同,早产分为自发性早产和治疗性早产
前者包括早产和胎膜早破后早产;后者是因妊娠合并症或并发症,为母儿安全需要提前终止妊娠者
美国的资料表明,约5%的妊娠在孕20~28周前自然终止,12%的早产发生在孕28~31周,13%在孕32~33周,70%在孕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