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一、诊断 (一)疾病诊断:参照中华医学会神经病学分会《血管性痴呆诊断标准(草案)》(2024 年)。 1.血管性痴呆 1.1 临床很可能(probable)血管性痴呆 (1)痴呆符合 DSM——RⅣ的诊断标准,主要表现为认知功能明显下降,尤其是自身前后对比,记忆力下降,以及 2 个以上认知功能障碍,如定向、注意、言语、视空间功能、执行功能、运动控制等,其严重程度已干扰日常生活,并经神经心理学测试证实。(2)脑血管疾病的诊断:临床检查有局灶性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如偏瘫、中枢性面瘫、感觉障碍、偏盲、言语障碍等,符合 CT、MRI 上相应病灶,可有/无卒中史。影像学表现:多个腔隙性脑梗死或者大梗死灶或重要功能部位的梗死(如丘脑、基底前脑),或广泛的脑室周围白质损害。 (3)痴呆与脑血管病密切相关,痴呆发生于卒中后 3 个月内,并持续 6 个月以上;或认知功能障碍突然加重、或波动、或呈阶梯样逐渐进展。 (4)支持血管性痴呆诊断:①认知功能损害不均匀性(斑块状损害);②人格相对完整;③病程波动,多次脑卒中史;④可呈现步态障碍、假性球麻痹等体征;⑤存在脑血管病的危险因素。 1.2 可能为(possible)血管性痴呆 (1)符合上述痴呆的诊断; (2)有脑血管病和局灶性神经系统体征; (3)痴呆和脑血管病可能有关,但在时间或影像学方面证据不足。 1.3 确诊血管性痴呆 临床诊断为很可能或可能的血管性痴呆,并由尸检或活检证实不含超过年龄相关的神经原纤维缠结(NFTs)和老年斑(sP)数,以及其他变性疾患组织学特征。 1.4 排除性诊断(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的痴呆) (1)意识障碍; (2)其他神经系统疾病所致的痴呆(如阿尔茨海默病等);(3)全身性疾病引起的痴呆:(4)精神疾病(抑郁症等)。 “”注:当血管性痴呆合并其他原因所致的痴呆时,建议用并列诊断,而不用 混合性痴呆的诊断。 2.痴呆程度评定:采纳临床痴呆评定表(CDR)进行程度评定,根据 CDR 量表=1 分为轻度,CDR 量表=2 分为中度,CDR 量表=3 分为重度。 3.血管源性认知障碍(vase:ular cognitive impairment,VcI):参照 Rock—wood 诊断标准。 3.1 患者有获得性认知障碍,根据病史推断比以前的认知水平有所下降并得到认知检查的证实。 3.2 临床特点提示为血管源性病因,并至少要满足以下中的两项:(1)急性起病;(2)阶梯式恶化;(3)波动性病程;(4)有自动恢复期;(5)起病或加重与卒中或低灌注有关(例如:心律失常,术中低血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