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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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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操作法律规范第1章视力检查第一节 远视力检查【适应证】1.眼科就诊及其他科室要求会诊的患者。2.健康体检者。【禁忌证】1.全身状况不允许检查者。2.因精神或智力状态不能配合检查者。【操作方法及程序】 1.可选用对数视力表、国际标准视力表、ETDRS (早期治疗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讨论)视力表。前两种视力表的检查距离为 5m,后者的检查距离是 4m。视力表的 1.0 一行应与被检眼同高。视力表的照明应均匀,无眩光,可采纳自然照明。如用人工照明,照明强度为 300-500lux。 2.两眼分别检查,常规先查右眼,后查左眼。检查时用挡眼板遮盖非受检眼。如受检者戴镜,应先查裸眼视力,再查戴镜视力。 3.下面以国际标准视力表为例叙述远视力检查方法。该表分 12 行,能看清第1 行者视力为 0.1,第 10 行为 1.0,第 12 行为 1.5。若能辨认第 8 行全部视标,同时辨认第 9 行半数以下视标时则记;如能辨认第 8 行全部视标,同时辨认第9 行半数以上视标时则记。 4.如被检者不能辨认表上最大视标时,可嘱被检者向视力表靠近,直至看清第 1 行视标(0.1),记录的视力为:01×被检者与视力表的距离(m)/5,例如在 2m处能看清 0.1,视力为 0.1×2/5=0.0401m 处不能辨认最大视标,则检查数指(counting finger,CF)。嘱受检者背光而坐,检查者伸手指让被检者辨认手指数目,记录其能辨认指数的最远距离,如数指/30cm 或 CF/30cm。假如在眼前 5 cm 处仍不能辨认指数,则检查者在受试前摆手,记录能辨认手动(hand motions, HM)的最远距离,如手动/30cm 或 HM/30cm。6.对只能辨认指数或手动的受检者,应在暗室中进一步检查光感(light per-ception, IT)及光定位(light projection)。检查光感时,将患者一眼完全遮盖,检查者一手持烛光放在被检眼前 5m 处开始检查。若受检者不能看见烛光,则将烛光向受检者移近,直至受检者能辨认为止。记录受检者能看见烛光的最远距离。检查光定位时将烛光置于受检者前 1m 处,嘱受检者向正前方凝视,不要转动眼球和头部,分别将烛光置干左上、左中、左下、正上、正中、正下、右上、右中、右下,同时询问受检者是否能看见烛光。如应答正确记录为“+”,应答错误记录为“一”。如受检者全无光感,记录为“无光感”。 【注意事项】 1.假如检查室的最大距离<5m,采纳反光镜法检查视力。将视力表置于受检者座位的后上方,于视力表对面处放一平面镜,嘱受检者凝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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