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操作法律规范第1章视力检查第一节 远视力检查【适应证】1
眼科就诊及其他科室要求会诊的患者
【禁忌证】1
全身状况不允许检查者
因精神或智力状态不能配合检查者
【操作方法及程序】 1
可选用对数视力表、国际标准视力表、ETDRS (早期治疗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讨论)视力表
前两种视力表的检查距离为 5m,后者的检查距离是 4m
视力表的 1
0 一行应与被检眼同高
视力表的照明应均匀,无眩光,可采纳自然照明
如用人工照明,照明强度为 300-500lux
两眼分别检查,常规先查右眼,后查左眼
检查时用挡眼板遮盖非受检眼
如受检者戴镜,应先查裸眼视力,再查戴镜视力
下面以国际标准视力表为例叙述远视力检查方法
该表分 12 行,能看清第1 行者视力为 0
1,第 10 行为 1
0,第 12 行为 1
若能辨认第 8 行全部视标,同时辨认第 9 行半数以下视标时则记;如能辨认第 8 行全部视标,同时辨认第9 行半数以上视标时则记
如被检者不能辨认表上最大视标时,可嘱被检者向视力表靠近,直至看清第 1 行视标(0
1),记录的视力为:01×被检者与视力表的距离(m)/5,例如在 2m处能看清 0
1,视力为 0
1×2/5=0
0401m 处不能辨认最大视标,则检查数指(counting finger,CF)
嘱受检者背光而坐,检查者伸手指让被检者辨认手指数目,记录其能辨认指数的最远距离,如数指/30cm 或 CF/30cm
假如在眼前 5 cm 处仍不能辨认指数,则检查者在受试前摆手,记录能辨认手动(hand motions, HM)的最远距离,如手动/30cm 或 HM/30cm
对只能辨认指数或手动的受检者,应在暗室中进一步检查光感(light per-ception, IT)及光定位(light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