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6895-11-2001本标准第 442
2 条、第 442
3 条、第 442
2 条〜第 442-8 条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系列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的~部分,在技术内容上等同采用 IEC60364-4-442:1993«建筑物电气装置第 4 部分:安全防护第 44 章:过电压保护第 442 节:低压电气装置对暂时过电压和高压系统与地之间的故障的防护》和其第 1 次修改(1995)、第 2 次修改(1999)
《建筑物电气装置》国家系列标准包括如下 7 部分:第 1 部分范围、目的和基本原则第 2 部分定义第 3 部分一般特性评估第 4 部分安全防护第 5 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第 6 部分检验第 7 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在 IEC60364-4-442 的技术内容中引用的 IEC60664-1:1992,已被等同采用为相应国家标准 GB/T16935
1-1997(低压系统内设备的绝缘配合第一部分:原理、要求和试验》
本标准的附录 A 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建筑物电气装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劳动保护研究所、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世林、郭汀、朱德基、何伟恩、黄德明
GB16895
11-2001IEC 前言1)IEC 有关技术问题上的正式决议或协议,由特别关心这些问题的国家委员会组成的技术委员会定,对所涉及的问题尽可能表达国际上的一致意见
2)这些决议或协议以标准的形式供国际上使用,并在此意义上为各个国家委员会所接受
3)为了促进国际上的统一,IEC 希望:所有国家委员会,在其国内情况允许的条件下,在各自国家的规程中采用 IEC 标准
IEC 标准与相应的国家规程之间,如有不一致处,尽可能在国家规程中明确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