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 生 伤 害 事 故 处 理 办 法 学 习心得体会(精选多篇) 1 / 1 3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习体会(精选多篇) 第一篇: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习体会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纠纷与日俱增,学生家长因学生在校期间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向学校索赔的金额不断攀升
校园伤害事故不仅会影响学校与学生家长的正常工作与生活,而且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波及教育系统内部,而且已经成为一个世人关注的社会问题
因此,如何应对校园伤害事故、妥善解决和处理此类纠纷,明确法律责任已经迫在眉睫
最近,《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已出台,以下是本人的学习心得
一.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有相近内容,但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却有不同
前者是学校作为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 构 ,基 于 《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有关法律,而形 成的一种公法范 畴 的职责与义 务 ;后 者是基 于民 事法律所 确定的监护权 ,而在监护人与被 监护人之间形 成的司 法范畴 的权 利 与义 务 关系
两种权 利 由于 来源与性质上 的差 别 ,不能混淆
尤 其 监护权 是建 立 在亲 权 基 础 上 的,不能脱 离 法律的有关规 定和亲 权 的范 畴 而谈 监护权 的转 移
就 目 前的民 事法律规 范 而言 ,没 有明确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或 应当承担监护责任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 利 与义 务 关系,总 体 上 来讲 是基 于 教育与受教育而形 成的教育关学 生 伤 害 事 故 处 理 办 法 学 习心得体会(精选多篇) 2 / 1 3 系,存在一些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殊规律,应当适用教育法调整
因此,我认为,学校并非学生法定意义上的监护人,尽管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