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被录取学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报到者,须凭相关证明向学院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假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按实际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凡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条 对不完全具备入学条件的学生,若有强烈求学愿望,须由个人提出申请,与就业处签订协议后视为特招生。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班主任处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不按规定交费者,不予注册、入学。 第二章 成绩考核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对学生的 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含基础理论课、实操课)成绩载入记分册,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七条 对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主要采用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和考查均用百分制记分。 第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教务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补考按学院规定时间进行,记录时注明“补考”字样。 第九条 凡擅自缺考或严重违纪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三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二、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的三分之一,跟原班继续学习确有困难者。 第十一条 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期,以一次为限,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应做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提出休学申请(因病休学者,需有医院有关证明和院卫生所意见),经学院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病休期的医药费自理。 二、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