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裕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毕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管理,统一在孵企业毕业标准,促进在孵企业毕业,根据科技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范围经县科技局认定的各种类型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三条 在孵企业孵化期满,可以准予毕业、育成、延长孵化或者因孵化失败而终止。 第二章 毕业条件 第四条 在孵企业达到以下条件的应当给予毕业: (一) 人均年销售收入已达 10 万元,且企业年销售总收入达 400 万元,孵化项目或高新技术主导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 (二) 实现产品销售,孵化期间销售收入年平均增长率超过 30%。 (三) 研究开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超过 20%,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 5%,有一定的市场开发能力。 (四) 企业创办人或负责人接受了企业管理、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全力。 (五) 企业合法经营,产权明晰,建立了符 合现代 企业制度 要 求 的法人治 理结 构 ,并 建立健 全了知识产权保护、财 务 、行 政 等 专 理制度 。 (六 ) 企业核 心 技术骨 干 和经营管理骨 干 相 对 稳 定。 (七 ) 孵化时 间在一年以上。 在孵期间,孵化企业被 认定为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视 为达到毕业条件。 第五条 属 项目孵化且孵化项目发展 成熟 并 有下列 情 形 之 一的,视 力毕业: (一) 以孵化项目组建公司或者以孵化项目作价入股与他人合作组建公司的; (二) 通过技术转移由他人实施的。 第三章 孵化企业毕业的认定 第六条 孵化器主要根据与在孵企业签订的孵化协议和房屋租赁协议的期限来决定孵化企业的孵化期限。 第七条 孵化期满,在孵企业应当向孵化器提供以下材料: (一) 毕业、育成或者延长孵化申请书,载明毕业…育成或者延长孵化的愿望与理由; (二) 上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三) 在孵企业申报表; (四) 在孵企业经营管理情况; (五) 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 孵化期满,孵化器要审查在孵企业是否达到第四条决定的毕业条件。达到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要求或者准予其毕业;未达到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则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 孵化期间有较大的发展,只在一个或者几个方面未达习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视为育成; (二) 符合前项规定,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孵化可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