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实施细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文件 宁房改2 0 0 2 2 5 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实施细则 为加快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补贴工作步伐,保证《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分配试行方案》(宁政办发2 0 0 0 3 号)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住房补贴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实施范围 自治区本级在银全额、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实施对象 1 、2 0 0 0 年 9 月 3 0 日前未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的无房老职工
2 、2 0 0 0 年 9 月 3 0 日前已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职工享受优惠的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老职工
3 、1 9 9 9 年 1 月 1 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
老职工指 1 9 9 8 年 1 2 月 3 1 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
二、住房补贴标准 (一)补贴额标准 职工住房补贴额包括基准补贴额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额
1 、基准补贴额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根据银川市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除以2 与个人合理负担额之差测定;职工个人合理负担额按不低于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 倍 除以6 0 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
职工基准补贴额=职工1998 年度月均标准工资×1999 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职工1998 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 其中:职工1998 年度月均标准工资统一按职工1998 年12 月份的标准工资确定
1999 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为13%
1998 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1998 年-职工参加工作年度×12 1998 年12 月31 日前离退休的职工,1998 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离退休时间-职工参加工作年度×12 2、工龄补贴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