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一般安全规定 (一)按时上下班,严禁酒后上岗,班中严禁打闹、玩耍、睡觉、脱岗、窜岗,严禁在班中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二)作业前必须按标准穿戴齐全劳动保护用品,特定作业必须配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如安全带、防护面罩、耳塞、反光马甲等。 (三)进入作业现场开始工作前,必须按《安全确认制》的要求进行安全确认。 (四)所有人员必须熟悉各自的安全职责、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掌握的安全技术知识,并严格遵守。 第三条 交通、车辆安全规定 (一)上下班必须遵守有关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行车、电动车不得驶入机动车道。 (二)严禁在铁路上行走、停留;在铁路沿线行走停留、避车,必须距铁轨外侧2 米;禁止通过无人行道的铁路桥梁和涵洞。 (三)行人、车辆通过铁路应该走道口、人行过道;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或横穿铁路时,必须遵守“一停、二看、三通过”的规定,严禁抢道。 (四)各种机动车辆在行驶和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等有关法规,驾驶前应对车辆的状况进行检查,保证车况满足安全行驶的要求。 (五)严禁超速行驶,严禁非司机和无证照牌驾驶,禁止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保证车况满足安全行驶的要求。 (六)严禁曲线行驶、逆向行驶和空档溜车,不得将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 (七)车辆装载严禁超重、超高、超长、超宽,运送其它不规则形状的物品必须固定,严禁客货混运。 (八)严禁钻越各种车辆,严禁扒乘货车、运料车等非载人车辆。 (九)在距铁轨枕木外侧1。5 米以内不准停(堆)放任何物品。 (十)厂区公路及人行道临时施工的坑、井、沟、池等必须设有安全栏杆、盖板及警示标志,夜间必须设有警示灯。 第四条 作业安全规定 (一)严格按本岗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和规程的规范进行作业,掌握本岗位、区域内危险源的分布。 (二)在生产作业现场或施工现场,应走指定的安全通道,安全通道应有明显的标识。 (三)作业现场要做到照明齐全,安全标志醒目,安全通道畅通,在易燃、易爆和禁火区域,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 (四)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操作证》的人员不准从事特种作业。 (五)严禁在危险或不熟悉的场所随意走动,两人以上作业必须进行安全互保。 (六)严禁在设备运行过程中从事清扫、润滑、修理、隔机传递工具、物品等作业,严禁跨越传动设备、皮带、辊道、栅栏及机电设备。在维修、维护和清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