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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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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标准号:GB50019-2003♦发布日期:2003 年♦实施日期:2004 年 4 月 1 日♦发布单位:建设部♦出版单位:中国计划出版社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 2.1.1 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 16-20°C;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 15C;中作业不应低于 12C;重作业不应低于 10C。注:(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2)当每名工人占用较大面积(50-100m2)时,轻工业可低至 10C;中作业可低至 7C,重作业可低至 5C。三、辅助建筑及辅助用室,不应低于下列数值:浴室 25C;更衣室 23C;托儿所、幼儿园、医务室 20C;办公用室 16-18C;食堂 14C;盥洗室、厕所 12C。注: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各类建筑物的室内温度,可参照有关专业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第 2.1.2 条设置集中采暖的建筑物,冬季室内生活地带或作业地带地平均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民用建筑及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不宜大于 0.3m/s;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当室内散热量小于 23W/m3[20kcal/(m3•h)]时,不宜大于 0.3m/s;当室内散热量天于或等于 23W/m3 时,不宜大于 0.5m/s。注:设置空气调节的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 5.1.1 条的规定。第 2.1.4 条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生产厂房夏季工作地点的温度,应根据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及其与工作地点温度的允许温差,按[表 2.1.4]确定。夏季工作地点(°C)[表 2.1.4]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2223242526272829-32>33允许温差1098765432工作地点温度<323232—2535注:如受条件限制,在采取通风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本表要求时,允许温差可加大 1-2C。第 2.1.5 条设置局部送风的生产厂房,其室内工作地点的允许风速,应按本规范第 4.3.5 条至第 4.3.7 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 2.1.6 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舒适性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温度应采用 24-28C;相对湿度应采用 40%-65%;风速不应大于 0.3m/s。二、工艺性空气调节室内温度基数及其允许波动范围,应根据工艺需要并考虑必要的卫生条件确定;工作区的风速,宜采用 0.2-0.5m/s,当室内温度高于 30C 时,可大于 0.5m/s。注:设置空气调节的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 5.1.1 条的规定。第二节室外空气计算参数第 2.2.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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