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标准号:GB50019-2003♦发布日期:2003 年♦实施日期:2004 年 4 月 1 日♦发布单位:建设部♦出版单位:中国计划出版社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 2
1 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 16-20°C;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 15C;中作业不应低于 12C;重作业不应低于 10C
注:(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2)当每名工人占用较大面积(50-100m2)时,轻工业可低至 10C;中作业可低至 7C,重作业可低至 5C
三、辅助建筑及辅助用室,不应低于下列数值:浴室 25C;更衣室 23C;托儿所、幼儿园、医务室 20C;办公用室 16-18C;食堂 14C;盥洗室、厕所 12C
注: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各类建筑物的室内温度,可参照有关专业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2 条设置集中采暖的建筑物,冬季室内生活地带或作业地带地平均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民用建筑及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不宜大于 0
3m/s;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当室内散热量小于 23W/m3[20kcal/(m3•h)]时,不宜大于 0
3m/s;当室内散热量天于或等于 23W/m3 时,不宜大于 0
注:设置空气调节的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 5
1 条的规定
4 条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生产厂房夏季工作地点的温度,应根据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及其与工作地点温度的允许温差,按[表 2
夏季工作地点(°C)[表 2
4]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2223242526272829-32>33允许温差1098765432工作地点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