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徽省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为切实加强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工作,减少脱管漏管,根据中央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及刑释解教人员衔接中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第一条 建立监所与乡镇(街道)司法所、公安派出所信息核查反馈、通报制度。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在接收服刑劳教人员后两个月内,将服刑在教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所、工作单位、罪名(案由)、刑期(教期)、服刑监狱(看守所、在教劳教所)、家庭成员等基本信息,填表通报县(市、区)司法局,由司法局转寄其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司法所在一个月内将结果反馈监所(见附件《核查通知书》、《核查反馈表》)。 第二条 经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核查,发现服刑在教人员姓名、身份、户籍(住所)为“三假”的,监所应将其有关情况通报原侦查的公安机关,并在监所内进行侦查、讯问,查找其本人或亲属真实信息。查找不到其本人或亲属真实信息的,监所应将刑释解教通知书寄给原侦查的公安机关 2 所在地县(市、区)司法局、公安(分)局,由该县(市、区)司法局、公安(分)局、民政局协调负责接收、安排落户,确定其落户安置地。落户、安置地司法所具体负责其安置帮教工作,公安机关将其列入重点人口管理。 第三条 服刑在教人员户籍、家庭住所、家庭成员等发生变动,司法所应在一个月内将情况通报服刑在教人员所在监所。 第四条 安置帮教机构、社会帮教力量、亲友到监所进行帮教探视时,应配合监所对服刑在教人员相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 市级帮教机构根据本地服刑在教人员收押收容情况,组织开展进监所帮教,重点掌握本地各辖区服刑在教人数、“三无”(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人数、“三假”人数、重新违法犯罪人数,并将有关信息通报所辖县(市、区)司法局。县(市、区)司法局应及时通报县(市、区)公安(分)局、司法所。 司法所通过实地了解、与公安派出所核查,将“三无”、“三假”、户籍与住所变动等情况,经公安派出所签署意见后书面反馈监所。 第五条 对已落户安置的原“三假”人员,查找到其本人或亲友户籍、住所真实信息,本人要求回原籍或投靠亲友的,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应为其办理户口迁移、帮教迁移手续。 3 第六条 监所应规范和加强服刑在教人员出监(所)教育工作。在三个月出监教育、20天出所教育期内,监所应重点做好就业指导和回归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