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会计工作秩序,加强内部管理和会计监督,完善会计核算工作体系,提高会计基础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核算工作是一项基础工作,各分、子公司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完整、手续齐全、传递及时,定期向集团公司财务部门报送财务核算的各种资料和报表。 第三条 加强会计核算监督,集团公司财务部门不定期对各分、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结果纳入考核内容。 第四条 集团公司一律使用借货记账法,采用科目汇总表核算形式。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五条 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集团公司会计机构和会计核算的第一责任人,对集团公司的会计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集团公司设总会计师,按照《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履行职责: (一)做好企业会计基础管理工作; (二)组织企业会计诚信建设,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工作; (三)组织制定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和实施财务战略; (四)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定资金管控方案,推行资金集中管理; (五)建立健全企业财会内控体系,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 (六)做好企业重大事项的财务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会计机构和会计岗位设置: (一)会计机构设置:集团公司设财务部门,负责集团公司日常会计业务。集团公司财务部门会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二)会计岗位设置: 1、根据工作情况,设置财务主管会计、出纳、财务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和费用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预算管理、价格管理、稽核、档案管理、长短期借款、销售和税收管理等,并按财务信息化要求设置信息化主管、系统维护员、系统操作员、审核员等。 2、上述会计岗位和信息化岗位可以重叠,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一人一岗或一人多岗,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八条 财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主管(代管)一个单位或本单位某一主要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二年以上; (四)熟悉国家财经纪律、法规、制度、方针和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有关知识,具有一定的分析能力; (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六)有较强的文字处理能力,能够草拟本单位各种报告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