夷 陵 区 目 前 的 征 地 补 偿 标 准 是 执 行 《 夷 陵 区 征 地 拆 迁 补 偿 暂 行 办 法 》 〔 夷 政 发〔 2006〕 1 号 〕 文 件
被 征 地 农 民 符 合 《 夷 陵 区 被 征 地 农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办 法 ( 试行 ) 》 、〔 夷 政 发 〔 2007〕 33 号 〕 文 件 规定条件 的 ,可以享受被 征 地 农 民 基 本 养 老 保险 的 安置政 策
宜昌市夷陵区征地拆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依法征收、征用本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以下统称征地)的,其征地拆迁补偿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征地拆迁工作
第二章 征地拆迁管理 第四条 地上附着物的清除、拆迁在征地经依法批准并由区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林业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林权证书,解除或变更土地、林地承包合同,收回失效的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征地范围内的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审批; (三)户口迁入、分户; (四)以被征地附着房屋为住址的工商注册登记; (五)改变房屋、土地用途审批; (六)房屋产权变更和他项权利登记
暂停办理前款规定事项的期限,自征地公告之日起算,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
但在此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