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师范大学实验教学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校设字[2002]18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统一的教学过程,是整个教学工作的一部分
实验教学的管理遵循教学管理的共同规律,同时又具有区别于一般教学管理的不同特点
为了加强对实验教学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教学以实验课教师为主导,实验技术人员协助实验教师完成教学任务,共同担负着教书育人的责任
第三条 实验教学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的实验能力,增强其获取知识、运用知识,提高其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科学方法探索新知识的能力,达到巩固理论知识,训练基本实验技能,培养创新能力的目的
第四条 实验教学的水平和质量,取决于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的教学水平、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实验物质条件的保障
涉及实验教学条件保障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财务、人事、产业与后勤管理、保卫等部门,要各尽其责,为实验教学顺利进行共同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五条 对实验教学设施投入资金,既要把教学效益放在首位,又要讲求经济效益,做到精打细算、勤俭节约,避免积压和浪费
第六条 实验教学管理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归口教务处负责各项 1具体工作
由教务处会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部门共同解决实验教学中的问题
院、系的实验教学任务由一名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管理,实验室主任、教学秘书应协助主管院长、主任做好日常工作
第七条 凡有实验教学任务的单位,如各基础和专业课实验室及计算机房、语言室、多媒体教室、体育馆、音乐室、舞蹈室、学习工厂(车间)等进行实验(践)性教学的场地,均要遵守本规定
第八条 在实验教学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和实验教学取得的优秀成果,均纳入学校对该项工作的整体表彰奖励之中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九条 院、系根据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教学实验和野外实习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