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土地林地确权行政案件的问题 王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土地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简称土地林地权属争议,是指行政机关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通过调查和调解工作,最后对土地林地权属作出处理决定
此类案件起诉到法院,应作为确权案件来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裁判的土地林地行政案件一直排在行政案件的第一位
据统计,最近几年的比例在宜昌市各法院中占前位;在湖北省山区县(市)法院中亦占前列
2001 年共受理各类土地林地确权行政案15 件,占行政诉讼案件总数的43%;2002 年共受理13 件,占总数的38%;2003 年共受理12 件,占总数的36%;2004 年共受理6 件,占总数的60%
4 年共受理46 件,平均占总数的67%
笔者通过分析审结的这些土地林地确权行政案件,得出其特点为:一是土地林地权属争议,必须由人民政府处理后,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不服才 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 是争议的土地林地权属处于 不确定状 态 ,当事人对其权属不明 确,由于 历 史 等 原 因 ,缺 乏 有效 证 据,长期 以来形 成争议
三是此类属于 裁决类案件,诉讼中均涉 及 第三人的合 法权益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 关规定以及 上述 特点,处理土地林地确权行政案件应注 意 以下 几个方 面 的问题: 一 、 诉 讼 主 体 问 题 首 先 , 县 (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