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一、总则 1 .1为规范本公司家庭装饰装修行为,确保施工安全与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家庭居室室内装饰工程的质量验收。家庭居室装饰程质量验收宜分阶段进行,随工程施工进度先做好基层和隐蔽工程验收,再进 行面层和竣工验收。考虑一般住户对工程规范了解较少,缺少检测工具,标准以定性、目测、文字说明为主,便于住户掌握,为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提供依据。 1.3 家庭居室装饰的设计和施工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的有关安全、防火、环保、建筑、电气、给排水等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 1.4 承揽家庭居室装饰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施工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其中燃气管道必须由具有燃气安装资质的单位安装。 1.5 家庭居室装饰要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严禁拆改和损坏主体和承重结: 1.不得在承重墙、抗震墙上开洞 ; 2.不得任 意 扩 大 原 有门 窗 洞 口 ; 3.不得任 意 增 加 楼 面荷 载 ; 4.不得任意填充、加厚阳台地面; 5.不得任意凿剔楼、顶板; 6.不得拆除挑阳台上的窗下墙。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工程,应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并由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家庭居室装饰如需更改给排水管线、供暖设施及燃气设 施等,必须取得房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1.6 家庭居室装饰所用的主要材料及设备,应按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选用,产品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1 .7 本标准为本公司家庭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1 .8 本标准未及项目,其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装修质量验收标准。 二、家庭装饰装修基本要求 2 .1 房屋业主有责任提供装修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2 .2 由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造成的装饰装修质量无法达到验收标准的,施工企业不承担责任。 2 .3 装饰装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装饰材料。不得使用不合格装饰材料产品,装饰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或质保书。因装饰材料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 ,由施工方负责。 2 .4 家居装修应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符合物业管理 、消 防 、供水、供电 、燃气、环 境 保护 等有关规定和标准,严 禁拆改和损 坏 主体及承重结构。家居装修不得涉及公共 设施、公共 空 间 ,不得因装修影 响 相邻 房的安 全及使用环境。 2.5 家居装修不得改变给排水、供电、电讯、煤气等原管线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