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以旧换新的账务处理 家电以旧换新流程中,涉及销售企业、回收企业、拆解企业、购买者、政府 5个会计主体,涉及会计业务范围广、内容多、数量大、难度高,如正常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价格补贴和运费补贴的确认与计量等
下面我们分不同的会计主体,来阐述以旧换新业务的会计处理
售企业 实质上,《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可简单概括为“政府出钱、购买者少掏钱”
销售企业不是该办法直接补贴对象,只是《办法》的审核人、垫付人和间接受益人
从政府取得价格补贴后,销售企业并未增加其单笔销售收入,只是收回了本应向购买者收取的价款
因此,销售企业取得的价格补贴实质是商品销售收入,不是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不能作为政府补助
综上所述,销售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销售商品时,按向购买者实际收取的价款,借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按向政府收取的补贴款,借记“应收账款”,按确定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按应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向政府收取补贴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
同时,在应收账款科目下设“应收补贴款——家电以旧换新”明细科目,这有利于企业了解销售多少以旧换新家电、从政府取得多少补贴资金等
销售企业将补贴资金作为主营业务收入,纳入当期所得税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存在税收与会计差异
回收企业 在正常情况下,回收企业回收旧家电、再出售,需要自己承担运费
《办法》规定,回收企业可从拆解企业取得运费补贴,而该补贴来源于政府
因此,运费补贴属于回收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应作为政府补助,计入补贴收入或营业外收入
上述补贴收入确认时点,不是收回旧家电时,而是回收企业将旧家电交售给拆解企业、并取得拆解企业认可时
政府补助不是企业经营收入,它的大小或多少,与企业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
因此,将政府补助计入当期,会造成企业税